6.2 骨灰楼 6.2.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 50352的规定。 6.2.2 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,建设规模与标准,单栋或多栋组合的不同,确定各类功能区。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、业务接待区、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。 6.2.3 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,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,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.2.3的要求。 表6.2.3 骨灰楼规模分类 类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骨灰安放数量(万个) >5 1~5 <1 6.2.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.2.4规定。 表6.2.4 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(m2) 注:1 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2~20m2,广播音响机房12m2~15m2,保安监控机房18m2~25m2; 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,葬品制作不考虑; 3 车库宜设在室外。 6.2.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。 6.2.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行列式、周边式和混合式。 6.2.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,不应大于9.00m;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,不应大于5.00m。 6.2.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.40m; 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.50m;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.50m; 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.80m。 6.2.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.30m。 6.2.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,自成一区。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、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。 6.2.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,建筑采光等级应为Ⅴ级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 50033的规定。 6.2.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GB 50118的规定。 6.2.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,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。